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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長宜郭玄義吳昀儒

原告
張美英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告
賴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聲明為:被告與蔡佳馨、蔡育家、楊家旺、周國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14年度重附民第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頁)。嗣撤回對楊家旺起訴(見本院卷第93頁),另與蔡佳馨、蔡育家、周國榮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125至129頁),並就被告部分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7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初加入由Telegram暱稱「美國隊長」、「鋼鐵人」、「捲毛」、「凱爾」、「奧特曼屎塔」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吳紫涵」與伊聯絡,佯稱:可以加入「夢想起飛」群組,並在「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進行投資,且會有專人向其收受儲值款項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投資款。其中1筆係由被告依暱稱「凱爾」之指示,於112年6月12日上午9時許,前往○○市○○區○○街0○00號○○市立○○國民中學(下簡稱「○○國中」)校門口,自稱「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吳俊廷」,出示偽造之工作證予伊觀看,且持詐欺集團成員事先盜刻「六和投資」印章所偽造之「六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收據」,致伊誤信為真,並交付100萬元予被告。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伊詐欺取財之行為,致伊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規定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有本院114年度金上訴第98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至11頁、附民卷第13至38頁),被告亦於刑事程序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10頁刑事判決),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確有加入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分擔詐欺實行行為,擔任車手以達詐欺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之目的,致原告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規定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22日(見附民卷第100-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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