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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廖純卿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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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黃翔彥律師
備 位被 告 陳榮泰 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9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室
視同上訴人 黃美千
○○位○○ 號
被上訴人 吳怡盈
上訴人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兼備位被告陳榮泰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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