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12號

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長宜吳昀儒郭玄義

再審原告
陳芳仁
再審原告
陳芳蓉
再審原告
陳俊彥
再審原告
陳志豪
再審原告
陳映汝
再審原告
陳映余
再審原告
陳俊傑
再審被告
峨美山莊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再審被告
人 陳俊英
再審被告
陳建綸

鄭素娟

陳建志

鄧為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確定判決案號: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11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3,8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