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長宜(主筆)郭玄義吳昀儒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院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前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惟觀其聲請意旨(見本院卷3-5頁),未具體敘明合於法律規定之法官應迴避的原因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前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主筆)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