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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長宜吳昀儒郭玄義

再審原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再審原告
安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再審被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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