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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得利廖欣儀高英賓

聲請人
曾傑然
相對人
潘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入微薄,無資力支出高額訴訟費用,名下雖有汽車1輛,但車齡老舊,已無財產價值。又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依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全年總收入僅新臺幣0000元;另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名下僅有一部汽車,且為1989年份之老車,則聲請人釋明其收入微薄,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是否有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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