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甲○○(即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 上訴人
- 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 庚○○ 住台中縣豐原市○○里○○路163號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戊○○、己○○為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丁○○、戊○○、己○○為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即上訴人甲○○之派下員,即甲○○之男系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八七頁及第二一0至二二二頁),依台灣民俗習慣,因甲○○死後未選任新管理人,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乃應以男系繼承人為派下員,爰裁定其全體派下員為甲○○之承當訴訟人與被上訴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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