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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

上訴人
甲○○(即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訴人
丁○○(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戊○○(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中縣豐原市○○里○○路163號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戊○○、己○○為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丁○○、戊○○、己○○為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之管理人即上訴人甲○○之派下員,即甲○○之男系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八七頁及第二一0至二二二頁),依台灣民俗習慣,因甲○○死後未選任新管理人,祭祀公業陳承發、陳新發乃應以男系繼承人為派下員,爰裁定其全體派下員為甲○○之承當訴訟人與被上訴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83年度上更㈠字第10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