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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四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四一號

上訴人
龍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
被上訴人
金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路七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判

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裁判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漏載「及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裁判廢棄」,致有顯然之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陳蘇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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