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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十七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遲誤第三審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於其原因 消滅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伊 之第二審訴訟代理人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八一號判決正本 後,遲誤送交給伊,致使伊延至同年八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遲誤上訴期間等情,聲 請回復原狀。惟聲請人自陳於訴訟代理人手中拿到判決正本時即知遲誤上訴期間,其 遲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始聲請回復原狀,顯已逾期,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黃宗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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