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根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邦賢律師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二八○號二樓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梓檳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國煜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先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等之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林松虎~B3法 官 許武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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