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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丁○○

  • 當事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 人  廖志堯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球新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六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全球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全球新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火腿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八十九年三月間變更為丁○○,有上 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該法定代理人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B         書記官 丙○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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