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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十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十一號

原告
正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

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陳成泉~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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