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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海外林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朱 樑~B3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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