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海外林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海外林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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