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六三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人 陳右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人 吳國聖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林孝書
- 被上訴人
- 佳運築坡綜合企劃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複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二五號之五號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一二五之五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
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之上訴人應由許德南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變更為許德南,有銀行營業執照可憑,是自應列其為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 法 官 邱森樟~B3 法 官 鄭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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