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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呈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松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上訴人
全香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全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黃秀忠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九巷六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許武峯~B3法 官 林松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張一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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