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九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陳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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