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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十三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十三號

上訴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
法定代理人
蔡淑鈴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複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之法定代理人蔡淑鈴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判決後已變更為蔡淑鈴。其提出中央健康保險局任免遷調函影本為證,陳明願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翟雅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十三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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