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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

上訴人
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烈律師
被上訴人
侑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一八三之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更正為「第二審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簡清忠~B3法 官 林松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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