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
- 上訴人
- 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烈律師
- 被上訴人
- 侑栓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一八三之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更正為「第二審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簡清忠~B3法 官 林松虎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