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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十二星座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訴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律師
被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六一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於八十

九年十月六日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三萬一千二百十元,惟查本件關於第二

審附帶上訴部分,上訴人亦敗訴,並一同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請

求,此部分之訴訟利益,本院漏未計算,該部分之訴訟利益,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九

百三十五萬元(每月應給付五十五萬元,自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

,共十七個月),第三審應徵裁判十四萬零二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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