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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六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津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即上訴人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嘉明律師

        劉榮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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