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 ,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 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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