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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一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一號

上訴人
環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明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
被 上 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邢俊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

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蔡王金全~B3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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