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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二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二號

上訴人
波士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劉月蘭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區○○路二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訴訟代理人
李曉青

          江明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陳成泉~B3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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