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 乙○○
-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 丙○○
-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五年三月二
十八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明不服部分,及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
六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一許明珠於聲請(提起)再審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僅其子乙○○一人,有戶籍謄本二件在卷可稽,茲由乙○○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先此敘明。
二、本件關於上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林松虎~B3法 官 朱 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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