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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請求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乙○○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丙○○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五年三月二

十八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明不服部分,及對於最高法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

六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一許明珠於聲請(提起)再審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僅其子乙○○一人,有戶籍謄本二件在卷可稽,茲由乙○○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先此敘明。

二、本件關於上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專屬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林松虎~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地上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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