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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十二星座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六一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陳成泉~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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