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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十二星座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段一六一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四四號

右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

號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琦玲承受,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據被上訴人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琦玲,有公司執照影本一份為證,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曾謀貴~B3法 官 蔡王金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林彩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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