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六號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惠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與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貳拾陸萬零伍佰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壹拾元五角,未
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張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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