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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
    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上 訴 人  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壹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壹拾陸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訴人並同時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 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 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補正委任律 師或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如不補正繳納裁判費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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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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