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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
    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易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 ,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 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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