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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六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
三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

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林松虎~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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