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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
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震明
訴訟代理人
甘水吉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六三條於上訴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甘震明、甘水吉為被告,依其與甘震明、甘水吉間債務清償合約書請求清償借款,經原審判決甘震明、甘水吉敗訴,訴外人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審之當事人,不得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楊子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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