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 上訴人
- 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震明
- 訴訟代理人
- 甘水吉
- 被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六三條於上訴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甘震明、甘水吉為被告,依其與甘震明、甘水吉間債務清償合約書請求清償借款,經原審判決甘震明、甘水吉敗訴,訴外人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惟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審之當事人,不得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楊子莊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