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九八號
- 上訴人
- 蔚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蔚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耕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等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具狀聲明上訴時,並未附具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惟查上訴人等迄今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書,據此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翁芳靜~B3法 官 黃永泉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