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源榮

  • 原告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即 抗告人 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榮 右抗告人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陳保全證據之相對人。理 由 一、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 之理由,且應釋明不能指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於原審法院聲請時,並未依法記載欲保全證據之相對人 。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陳欲保全證據之 相對人,及釋明不能指定之理由。逾期,本院即以此理由駁回抗告。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饒鴻鵬 ~B3 法 官 黃永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C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