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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
詠盛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甲○○

       己○○

       丁○○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一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B2法 官 鄭金龍~B3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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