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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
泉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 樑~B2法 官 簡清忠~B3法 官 邱森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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