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震明 訴訟代理人 甘水吉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六三條於上訴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甘震明、甘水吉為被告,依其與甘震明、甘水吉間債務清 償合約書請求清償借款,經原審判決甘震明、甘水吉敗訴,訴外人艾美得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上訴,惟艾美得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審之當事人,不得對原審判決聲 明不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楊子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