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4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蒔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癸○○
子○○
戊○○
己○○
辛○○
甲○○
庚○○
丁○○
丙○○
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二編號A欄所載面積應更正為「0.0256」公頃。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本院89年度上字第4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判決後,發現有誤,附表二編號A欄所載面積「0.02048」公頃為誤寫,應更正為「0.0256」公頃,經本院調該卷審閱屬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