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壹佰壹拾肆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提起上訴時,雖曾委任周平凡律師,惟上訴人另於同年五月
十一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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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黃永泉~B3法 官 蔡秉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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