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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乙○○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乙○○業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黃永泉~B3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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