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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

上訴人
凱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秀
被上訴人
盛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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