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乙○○即葉
- 法定代理人
- 丁○○即葉
- 法定代理人
- 己○○即葉
- 法定代理人
- 庚○○即葉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上訴人即被告葉媽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原審被告葉媽光提起上訴,迨其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除上訴人丙○○以次計十人(下稱丙○○等十人)外,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據上訴人丙○○等十人具狀陳明戊○○亦為上訴人即被告葉媽光之繼承人,復有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為憑,經本院查明無異,該繼承人應即與上訴人即原告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古金男~B3法 官 簡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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