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乙○○即葉
法定代理人
丁○○即葉
法定代理人
己○○即葉
法定代理人
庚○○即葉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九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上訴人即被告葉媽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原審被告葉媽光提起上訴,迨其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除上訴人丙○○以次計十人(下稱丙○○等十人)外,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據上訴人丙○○等十人具狀陳明戊○○亦為上訴人即被告葉媽光之繼承人,復有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為憑,經本院查明無異,該繼承人應即與上訴人即原告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古金男~B3法 官 簡清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