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 上訴人
- 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萬元(新臺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參仟
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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