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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
權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萬元(新臺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參仟

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B2法 官 陳賢慧~B3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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