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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
萬柏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黃斐君~B2法官 張鑫城~B3法官 張浴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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