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順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樑 被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遺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張鑫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智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