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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八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八號

抗告人
臺灣雅虎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賢
相對人
聖淘沙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四字第四七八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相對人主張請求之金額乃係供貨之貨款,其主張尚有未付款新台幣(下同)拾伍萬玖仟元,雖有發票可稽,然實際上之進貨與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有出入,為其抗告理由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又債權人雖未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壹拾伍萬玖仟元之債權,既聲請以法院所定之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請求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主張實際上之進貨與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有出入,係屬實體上關係,顯非抗告法院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泉~B2 法 官 朱 樑~B3 法 官 饒鴻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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