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著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彤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信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聯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被上訴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上訴人聲 請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予准許,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將應送達被上訴人之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