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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家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B2法 官 陳蘇宗~B3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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