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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森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B2法 官 蔡秉宸~B3法 官 翁芳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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