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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
億灃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複代理人
孫興啟
被上訴人
特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王嘉悌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

裁定。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B2法 官 饒鴻鵬~B3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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