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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

給付停靠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福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停靠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

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 樑~B2法 官 簡清忠~B3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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